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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稅
- 房屋稅於每年5月開徵(繳納期間:5月1日至5月31日)。
- 房屋稅稅率分為住家用及非住家用,住家用房屋稅率又區分為自住或公益出租及非自住使用稅率,如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,稅率為1.2%;非自住用稅率則按持有房屋數量,採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。
- 房屋稅申請自住用稅率條件:
- 無出租。
- 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。
- 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。
- 新北市非自住房屋房屋稅差別稅率:
- 1戶者為1.5%
- 持有2戶者,每戶均為2.4%
- 持有3戶以上者,每戶均為3.6%
- 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,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。
-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,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,但非住家用者,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1/6。
- 房屋稅按門牌開立稅單,例如有3戶房子分別編有3個門牌者,則會收到3張房屋稅單。
- 房屋稅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,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(郵局除外)繳納外,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,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(https://paytax.nat.gov.tw)以信用卡、晶片金融卡、活期(儲蓄)存款帳戶繳納。
(修正後房屋稅條例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,上述稅率、自住用稅率條件、使用情形變更申請規定不同,相關法規陸續修正中,詳請留意本處官網資訊。)